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袁倫傑
相 對 人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1813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