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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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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救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袁倫傑   
代  理  人  彭彥植律師
相  對  人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相  對  人  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1813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