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原 告 李天信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林沂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