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消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淳淩
上列
上訴人莊淳淩與被
上訴人艾爾瑞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