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原 告 劉俞岑
複 代理人 呂欣潔律師
被 告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正賢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朱美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參仟零玖拾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鑑 定 費 用 70,000元
合 計 7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