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
原 告 宋東寧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夠挺你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450元(計算式:
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51號返還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347,91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2年8月30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3,535元=361,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