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王錦昌
送達代收人 呂冠蓁 住○○市○○區○○○路0段0號00樓之0
被 告 嘉衛機電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故核定裁判費為1,440元,查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業經本院通知
諭知其應於民國112年2月3日前補繳裁判費94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且業已敘明屆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之效果,該通知並已經於同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
可稽,
惟原告
迄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件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又本院已定之同年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
言詞辯論庭期,應併予取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
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