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王家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