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4號
原 告 謝春美
被 告 曹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之3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8,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90,99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合 計 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