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0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豐田
蔡睿宇
蔡家鈴
蔡喆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余明祥、辰鈦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蔡豐田、蔡家鈴、蔡睿宇、蔡喆緯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20,219元、1,668,083元、2,459,266元、1,490,1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46,495元、26,299元、38,031元、23,7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