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2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段敬雲 


被      告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足憑。而原告既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7,943元及遲延利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