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2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
足憑。而原告既係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107,943元及
遲延利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