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8號
上列
上訴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