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8號
被 告 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8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