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湘晴等21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上訴利益各異,應各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上訴審 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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