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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145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7號 原 告 仁愛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李憶櫻(即鄭葆珠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憶梅 詹順貴律師 李柏寬律師 李勝雄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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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