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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1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中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因本契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