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被 告 中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
租賃契約書第四條:「因本契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