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807號
即 原 告 陳婕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昶睿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66元,應徵
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