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庭豐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7,9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