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917號
原 告 安禾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彗鳴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被告之
營業處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且
觀諸兩造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
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