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1996號
原 告 黃嬌燕
被 告 廖雅鈴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惠貞
陳羿竹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並追加
被告,經本院於113年5月8日當庭
諭知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90元,逾期未繳,駁回其訴,而原告
迄未依限補繳
等情,有繳費答詢表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至原告雖於113年5月10日具狀撤回起訴並
聲請退還裁判費,
惟被告廖雅鈴具狀不同意撤回,且原告尚未繳足變更訴之聲明後之裁判費,是其請求退還裁判費,於法無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