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
被 告 陳鐘秀惠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陳鐘秀惠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1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