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李華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