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4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峯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碰撞原告車輛,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
係設籍於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桃園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利於侵權行為事實之證據調查,較為妥
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