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3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楨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黃裕宬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原告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民事準備狀;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說明其所請求之維修費用應為12萬4,134元,原告並未更正聲明,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