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黃裕宬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原告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民事準備狀;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說明其所請求之維修費用應為12萬4,134元,惟原告並未更正聲明,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