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3372號
原 告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
許鳳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簡字第192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60元(計算式:0000-0000=28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