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3880號
原 告 悍創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曜群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一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李冠緯為被告曜群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28日
變更為李冠緯,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在卷
可稽,而被告既有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但
兩造未聲明
承受訴訟,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誤於112年12月28日依原告之
聲請而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因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改定於
主文第1項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冠緯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