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3942號
原 告 全偲行銷有限公司
朱茵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