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幸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