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薇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逢良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30萬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81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
等情,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29萬41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00元,業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