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041號
原 告 睿軒松仁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35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並對被告提出之112年11月29日民事
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