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2號
原 告 偉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林憲隆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繳納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2萬3,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