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8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袁倫傑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00元(本訴部分1萬元+反訴部分420,300元=430,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