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224號
原 告 杜娟娟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1月5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
附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