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1號
原 告 美福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瑕疵修補費用等,
核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並
非相同,未據反訴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陳報之第二項聲明物品價額新臺幣(下同)41,297元,加計第一項聲明之金額774,593元後,共為815,890元,應徵之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