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1號
被 告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美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具狀追加
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917,372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17,3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80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8,9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