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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4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
原 告 詹羽翔
訴訟
代理人
詹敏遙
被 告 黃傑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樟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應
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前一週提出所請求營業損失之淨利證明、或該
期間
進貨及管銷與人事成本等相關資料到院,並自送
繕本
予
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