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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1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郭俊廷律師
            温宏毅律師
被      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24,8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