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俊廷律師
温宏毅律師
被 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24,8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