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
原 告 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
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