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249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俊榮
趙明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俊榮、趙明德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但違約,原告僅就其中本金新臺幣30萬元為
一部請求,並如主文所示。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僅稱公司現在暫停營業,並未為其他答辯,被告對此不爭執,故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