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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2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545號
原      告  全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可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進步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詹進步返還牌照,查,被告詹進步已於112年2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