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30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亭安即簡單創造工作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九日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