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蔡慧滿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胡蘭玉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胡蘭玉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9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