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蘇焜榮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