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356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禾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5月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