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複 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尚興
姜震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兩造請就本院發函內容於文到15日內進狀表示意見,
繕本自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