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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4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李尚興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兩造請就本院發函內容於文到15日內進狀表示意見,繕本自送達對造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