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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4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64號
原      告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智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間簽訂之合建契約增補協議書㈡第4條後段約定:「若有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合建契約增補協議書㈡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3頁),揆諸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