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
原 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被 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且
觀諸兩造簽訂之吧台服務協議書,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
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