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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4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
原      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被      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吧台服務協議書,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