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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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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4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現金股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原      告  王薏甯 

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淳晉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現金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