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紫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7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9,7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