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5217號
原 告 葉培英
輔 佐 人 劉時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玖樟企業有限公司、唯
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