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榮裕
被 告 源進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被 告 黃心福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蔡明裕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3,84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3,8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事實:被告源進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並由被告黃世騰、黃心福擔任連帶
保證人,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
保證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